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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9]66号
  • 【发布日期】1989-05-30
  • 【生效日期】1989-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89〕66号1989年5月30日)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根据我区的情况,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计委、经委、体改委、工改办等部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我们同意这个意见,请结合国务院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

一九八八年,经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同意,我区实行工资分级管理,全区国营企业推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挂钩面达70%,经济效益是好的,实现税利在一九八七年的基础上增加约八亿元,增长26%,实践证明,“工效挂钩”这种办法,对于搞活企业,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起到了促进作用。在国家财政收入增加的前提下,随着效益增加职工工资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今年,我区要在一九八八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工资分级管理体制,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企业挂钩办法,控制消费的过快增长。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九八八年我区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全部实行了“总挂总提”的办法。这种办法,从一九八五年经中央批准四十九户试点以来,经济效益是好的,对企业是有利的,不但便于企业结算,而且能促进企业承包制的完善和分配上的合理化。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我区今年实行和继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保证上交财政税利的前提下,仍然实行“总挂总提”的办法,不再在企业留利中另提奖励基金。

二、实行“工效挂钩”的地区、部门,要确保国家财政收入随济效益的提高而不断增加,要确保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的完成。“总桂总提”因奖金进成本而影响到上交财政利润部分,已承包的企业由财政部门相应调增上交基数或调高递增上交的比例;还没有承包的企业调高调节税率或上交任务,以确保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三、我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凡具备挂钩条件的,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暂不能实行挂钩的企业,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力争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挂钩面达到80%以上。

四、一九八八年已经与自治区总挂钩的地、市和区直主管部门,核定一九八九年挂钩基数时,原则上以上年实现税利和应提工资总额(减去应纳工资调节税后)作为基数。基数不需调整的,可以一定两年。个别地方基数明显不合理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基数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市、县及区直主管部门在核定所属企业一九八九年挂钩基数时,也应本着上述原则办理。

五、由于中央与地区、部门总挂钩比例调整为1:0. 5 ̄0. 75,因此,各地在核定一九八九年挂钩浮动比例时,应从紧核定。

六、集体所有制企业要求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各地应积极支持和帮助,可以参照国营企业挂钩办法,并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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