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1995]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是使党和政府重大决策政令畅通,工作部署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对进一步转变各级领导机关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密切与群众的联系,提高办事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从我区实际出发,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督查工作是强化政府领导,保证政府决策顺利贯彻落实,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对转变机关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理顺工作关系,逐步实现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督促检查工作是以跟踪催办、调研协调,督促落实为基本手段,以督查和反馈落实情况为主要形式的一项政务性工作。督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政府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督促检查,跟踪催办,狠抓落实,做到政令通达,高效务实,推动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工作原则是:坚持领导负责,秘书人员协助的原则,严格把关,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及督查网络的作用。
在政府办公厅(室)内部,督查工作以督查机构为主承办,实行统分结合,归口负责,即在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厅内各处(室)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决定事项的催办和督查,发挥办公厅(室)的整体效能,共同搞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督查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重要批示、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通过督促检查,促进政府各部门狠抓工作落实,保证政令畅通和政府重大决策及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
主要任务是:
1、自治区政府不同时期所确定的中心工作及重大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件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联合召开的以及自治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重要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4、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5、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工作方式
1、转办。应由下级政府或职能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转下级政府或职能部门办理,并随时了解情况,检查办理结果。
2、协办。涉及若干部门的督查事项,指定牵头单位负责,并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请领导同志出面协调。
3、自办。不宜转办的督查事项,由督查机构或有关责任处(室)自行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办理。
四、工作程序
1、分流筛选。属督查任务内的各类事项,经过登记、分流,属专门查办类的重大事项,由负责督查业务处(室)及时填写《重大查办立项单》,送经主管督查工作的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后,进行重点专项查办;办公厅以上领导明确批示、指示由信息督查处查办事项,应及时转交督查业务处(室)查办。其他查办事项按处室职责分工,由责任处(室)负责督查、落实、反馈。
2、任务下达。查办任务明确后,责任处(室)应提出包括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承办时限和要求等查办意见,经领导审定后,向有关承办地区、部门发出《查办通知单》下达任务。
3、催办检查。任务下达后,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和落实进程,进行催办落实和跟踪检查。对急件、要件要重点加强督促落实,随时掌握进度,做到心中有数。
4、落实反馈。对已经办结完毕和正在办理之中的查办情况及时形成文字材料,通过《领导指示办理情况》、《督查反馈》等刊物,向领导报告反馈落实结果或阶段性落实情况。
5、立卷归档。查办事项办结后,由责任处(室)及时整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6、通报制度。对贯彻落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督办情况要及时予以通报。好的要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差的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清领导责任,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1、领会领导意图。要加强学习、掌握政策,了解全局,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善于了解政府领导的工作思路,全面理解领导批示、指示及交办事项的精神实质,坚决按领导意图开展督查工作。
2、突出工作重点。督查工作要把握轻重缓急、局部和全局,突出以下工作重点:自治区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自治区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时效观念,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快节奏、高效率地工作。查办任务一经立项下达,要立即开展工作,并积极协调落实当中的有关问题,督促其尽快落实。凡有时限要求的查办事项,一定要按时办理;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短时间不能全部落实的问题,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向领导反映阶段性情况。反馈材料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简明扼要,格式规范,一式5份,按一事一文的要求,写明《督查通知》发文号并加盖公章。
4、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准确反映真实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要善于从检查落实情况中发现和研究问题,适时向领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领导
1、自治区和各地州市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办公厅(室)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检查工作,帮助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和各部门主要领导也要经常关心、过问和指导督查工作。
2、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构,形成既有领导分管、又有办公厅(室)领导负责和专职工作人员承办的全区性督查工作网络。各地、州、市政府的督查业务可归口信息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督查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督查工作人员。要挑选责任心强,素质好,办事公道,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从事督查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3、加强督查工作队伍的思想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督查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督查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忠于职守,埋头苦干,谦虚谨慎,严守法纪,开拓进取,努力争创一流工作成绩。
4、自治区、各地州市政府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为督查工作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电,参与组织协调等方面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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