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1999〕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2号)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同时制定文物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对文物事业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文物事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建设项目,使我省的文物保护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有切实可行的文物保护措施,确保其永久安全。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在2000年底前应全部完成,其余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由各地安排并尽早完成。各级政府应划定并公布本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永久性保护标志说明牌及保护界桩,建立健全科学的记录档案,建立专门保护组织或业余保护员组织。到本世纪末,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有保护标志、有保护范围、有科学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三、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文物资源。被确定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博单位,要努力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全民族素质,增强公民“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自觉意识。尤其要充分利用文物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要进一步做好革命文物和近现代重要史迹的保护、建设、维修工作,继续加强各级革命文物和近现代重要史迹保护单位的建设,完善革命纪念馆(地),努力做到有物可看,有事可说,有据可查,有址可寻。要继续做好馆藏文物的清理、登记、鉴定和建档工作,加强革命文物和近现代重要史迹保护的立法、执法工作。要继续做好革命旧址群和近现代重要史迹中有关具体保护项目级别的申报、核定工作,大力加强对近现代文物和珍贵革命文物史料的调查征集工作。
四、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政府应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和保护工作。要尽快编制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定城市性质时要突出历史文化名城的地位,合理安排产业布局。要切实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原有的总体格局和传统、风貌,对有历史价值的地段、街区和建筑物,定为重点保护区或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的改造、拆迁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改变保护规划的改造和拆迁,必须按照程序报批。对现有问题,要按照保护规划逐步加以解决。
五、各地应充分考虑辖区内大遗址的保护、研究和展示问题。大遗址所在地政府在编制省域、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根据划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重点保护区域,对保护大遗址及环境风貌作出具体规定。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应在确保文物遗址安全的情况下,规划出绿地、遗址展示区(如遗址博物馆)、居民生产生活用地等区域,同时要逐步采取改变土地用途、移民、产业调整、政府部分补偿等措施,妥善解决遗址保护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占用土地的矛盾。
六、要坚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村镇建设避开遗址保护区的原则,所有建设工程(包括出租土地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一切大中型建设工程的立项和选址须征得文物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其他文物时,都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文物部门处理;文物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做好配合建设工程的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对于在基本建设中各种毁坏文物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七、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地方为主,逐级配套”的原则,各地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应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安排文物保护经费,并结合文物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对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要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安排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重点文物设施的建设,以及重大文物考古发掘和科学研究的经费,并坚持专款专用。要加强文物基建、修缮、考古发掘经费和经营收入的监督审计工作,坚决杜绝截留、挪用、浪费和流失。
八、各文化、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景点的门票收入、文物外展收入、文物部门利用国有资产获得的经营收入以及文物商店的经营收入等,要纳入单位预算,属于预算外资金收入的要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并要按一定比例上交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这些经费要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维修经费的补充和改善文物保护条件,不得挪作他用。要鼓励引导社会各界以资金、技术或设备等形式参与文物保护事业。各地可利用多种渠道、多方面筹集文物保护资金。
九、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体制。各级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同时可成立由各级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文物保护专家组成的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本地区文物事业长远规划、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协调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广泛开展社会赞助活动,引导、鼓励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文物保护,逐步改变由国家包揽的局面。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要建立保护组织,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坚持谁使用谁维修、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的原则;没有使用单位的由所在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负责保护,成立保护管理组织,聘请看护员,保护组织和个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并合理解决看护人员的报酬。各级文物保护组织和专职看护员都要与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签订保护责任书。
十、有组织地扩大文物对外开放,广泛开展国际国内文物展览和科学研究的交流与合作。发展文物旅游业和文物复制品、仿制品、图书音像制品等产业,增强文物事业的自身发展活力,促进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对于文物的涉外工作要统一归口管理,逐级上报。要加强文物市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我省文物市场的规章制度。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顿文物市场,使我省流散文物的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十一、要进一步加强文博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热爱文物事业、思想好、业务精、无私奉献的文博队伍。要配齐配强各级文博单位领导班子,抓好领导班子的思想和业务建设,以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要多渠道、多层次培养跨世纪的各类文博人才。文物重点地区和较大的文博单位应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造就一支专门队伍,从总体上努力提高专门人才和业务人员的比例,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管理人才。
十二、各级政府领导应带头宣传和贯彻执行《文物法》及相关法规,利用宣传舆论等手段,提高全社会文物法制观念和自觉保护文物的意识。要制定和完善与《文物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严肃查处法人破坏文物等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盗掘、盗窃、非法倒卖和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真正做到守土有责,保一方文物平安。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公安、工商、建设、交通、土地、旅游、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在文物保护、利用和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上要听取有关方面专家意见,搞好科学论证工作,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要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文物考古发掘的科学研究、珍贵文物的征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看守等经费,保证博物馆、文物保护管理所和文物库房的安全防盗、防火等技术防范设施配备。
十三、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制。各级领导应坚持把本地文物
保护和利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责任目标管理,真正实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地要建立辖区文物保护的责任链,把文物保护的责任目标逐步分解、层层落实文物保护的责任。凡因失职、渎职造成重要文物损毁或流失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文物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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