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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关于我市2004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4〕036号
  • 【发布日期】2004-05-23
  • 【生效日期】2004-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关于我市2004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关于我市2004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关于我市2004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我市2004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确保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做好我市2004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明确目标,加强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责任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城考”工作对于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的重大意义,以完成“创模”各项指标为目标,继续加强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与市政府签订的《天津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责任书》中的各项任务,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2004年各项“城考”工作任务。

二、分解指标,落实任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责任部门,要继续把承担“城考”的指标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并将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要针对环境管理、污染控制和环境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好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认真组织,打好基础

“城考”工作涉及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基础数据统计量大,工作任务繁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对“城考”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有充分估计,加强基础工作,对统计周期晚于“城考”要求的指标,要早做安排,以保证各项指标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按时完成。

四、定期考核, 公布结果

市人民政府将继续按照国家要求,对各区、县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2005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公布。各责任单位要在做好自查的基础上,将本单位所承担的各项指标进展情况于2005年1月底前, 以书面形式向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报告。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将组织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专家对各区、县“城考”结果进行会审和审查, 公布最终的区、县“城考”排名情况,同时也对其他责任部门城考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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