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深旅办〔2002〕48号)
(2002年8月20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深旅字〔1997〕31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
1.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深旅字〔1997〕31号)
2.关于实施我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深旅字〔1997〕35号)
3.关于实施旅行社违规记分制度的通知(深贸旅〔1997〕50号)
4.关于加强旅游景区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深旅字〔2000〕40号)
5.关于加强饭店星级检查员队伍建设的通知(深旅字〔2000〕46号)
6.关于旅游企业实施统计信息联网上报系统的通知(深旅字〔2000〕67号)
7.关于加强旅游统计工作的通知(深旅字〔2000〕71号)
8.关于实行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工作的通知(深旅字〔2000〕102号)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实行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工作的通知
(2000年12月6日)
深旅字〔2000〕102号
各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地促进旅游统计工作的开展,提高统计数字质量,为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全国、全省年报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对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百分制"评比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深圳市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制度》,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制度
一、参加评比对象:各区旅游局及有关旅游统计综合单位,各旅行社、旅游公司,各宾馆酒店、度假村、旅游景点,各抽样调查定点单位。
二、评比办法:总分100分,其中年度报表20分;定期月报60分;统计分析20分。另对抽样调查定点单位、"黄金周"预报定点单位和旅游经济定点分析单位,分别设特别奖励分12分。
三、评比制度的执行单位:旅游企业的评比由各区旅游局执行,区旅游管理部门由市旅游局执行。
四、评比内容和时间:主要考核上一年12月份至本年度11月份的各项旅游统计工作。
五、奖惩办法:每年在旅游统计工作会议上公布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结果,对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不合格(60分以下)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单位将按《统计法》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六、具体评比标准:
(一)定期统计月报60分
1.及时性40分。在报告内每个月均能按规定时间上报所有的月报得满分。每张表每迟报一天扣2分。迟报两天以上取消当月计分。
2.质量分20分。每月每张月报数字准确,无错漏指标,字迹清晰得满分。每错漏一项指标扣0.5分,错漏十项指标以上取消当月计分。
3.报告期12个月每月报表准确、及时、全面的另加4分。
(二)统计年报表20分
1.及时性10分,按规定时间上报得满分,每张表迟报一天扣2分,迟报三天以上取消年报表的计分。
2.质量分10分,数字准确、无错漏,字迹清晰得满分,每错漏一项指标扣0.5分,字迹涂改不清的扣0.2分,错漏15项指标以上取消年报表的计分。
3.准确、及时、全面的另加2分。
(三)统计分析20分
全年要求完成统计分析4篇,包括:
1.年度综合分析1篇8分,其中基本分4分,质量分4分。
2.季度分析3篇(前三个季度)12分,每篇4分,其中基本分2分,质量分2分。
质量分的基本要求是:统计分析报告的标题准确反映正文内容,分析内容要有观点、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
统计分析文章如被市级以上的报刊杂志(含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内部刊物)采用,每篇另加2分,超额完成统计分析任务的每篇另加1分,但加分不超过4分。
(四)抽样调查定点单位、"黄金周"预报定点单位和旅游经济分析定点单位的评比标准是按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每月1分,每年12分。合格者给予每月奖励1分,不合格者将倒扣1分。
注 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被单独设置为深圳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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