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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 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103
  • 【发布文号】京建开[2001]276号
  • 【发布日期】2001-04-23
  • 【生效日期】2001-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 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
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

(试行)
(京建开〔2001〕2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31号),现就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购房家庭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以上表格可以按标准格式复印,也可以从北京市建设网(http://www.bjjs.gov.com.cn)下载。

二、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三、下列家庭购房,不要核定家庭收入,办理程序如下:
1.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2.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四、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

五、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须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六、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

七、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记。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八、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预、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购房家庭的核定表、审核表或审批表以及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开发办备案。

九、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对不按本通知执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及有关单位人员,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十、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首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另行规定。

十一、自2001年1月1日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均须按本通知核定购房人资格。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表》(略)
《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略)
《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略)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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