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参与赌博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合肥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参与赌博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1991年2月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安徽省禁止赌博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含三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市、县(区)行政监察机关按各自的管辖权限,对有赌博行为的监察对象,按照法律授权及法定程序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或建议。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且赌博财物数额较少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为赌博巡风放哨或阻挠查处赌博活动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多次参与赌博或赌博数额较大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牟利的;
三、采用威胁手段阻挠查处赌博活动的;
四、挪用公款、公物作赌资,数额较小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机关可向监察对象所在部门提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的建议:
一、因赌博受过行政处分又重犯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三、聚众赌博为首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四、挪用公款、公物作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五、教唆、胁迫和诱骗他人赌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单位负责人参与赌博的;
二、执法人员参与赌博的;
三、参与赌博并对制止、检举揭发和查禁赌博活动的人打击报复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的;
五、教唆、胁迫和诱骗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赌博的;
六、因赌博行为受治安管理处罚后又重犯的;
七、挪用救灾、救济、优抚、防汛、抢险、防疫等专项款物作赌资的。
第八条 虽参与赌博,但能主动交代赌博错误,上缴赌具、赌资,并能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九条 单位负责人对下属人员的赌博行为知情不报,或放任、纵容,或在问题暴露后不加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严重的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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