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071号
- 【发布日期】2004-07-28
- 【生效日期】2004-07-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0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和农发行市分行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当前粮食供求关系的变化,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提出了当前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一)继续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4〕44号)中提出的关于稳定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各项措施。市财政局、农委、农发行市分行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列入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二、继续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对有一定规模、经营管理效益好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改组、改造,重组为有实力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凡占用银行贷款的企业,改制方案应事先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妥善落实银行的贷款债务,未能落实债务的不能进行改制。要充分利用、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全市培育若干个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内部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继续搞好减员增效,安置好分流人员。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采取多渠道解决,财政安排的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要向粮食购销企业倾斜。在企业人员分流过程中,要制止逃避银行债务现象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开展财务挂账调查工作。我市1998年6月1日以前的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已全部解决完毕。此次,结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市财政局、粮食局、审计局和农发行市分行要对1998年6月1日以后到2001年我市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之前新发生的亏损,进行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解决。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六)认真贯彻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抓紧制定我市《粮食流通管理实施办法》,依法规范粮食市场。
(七)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的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和市政府的粮食政策,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市场供应上起稳定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农发行市分行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粮食购销业务所需资金,给予贷款支持。
(八)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办理工商登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针对粮食收购企业在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应具备的具体条件、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应承担的义务进行研究,提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加强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的服务与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障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十)强化粮食市场的管理。所有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都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粮食经营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要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粮食批发商、成品粮油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凡未达到规定库存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罚。具体办法由市粮食局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市场价格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物价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十一)建立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粮食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工商登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对不按要求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营业执照进行变更或注销。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的义务。
(十二)加大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市场质量和卫生状况的检验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人员。
(十三)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须经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质量鉴定合格后,方能进行销售。凡已经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的判定标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陈化粮的购买资格,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工商局认定。
四、加强和改善粮食的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四)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十五)完善地方粮食储备调节制度。达到和保持国家规定我市的100万吨地方储备粮规模。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要充分发挥粮油批发市场的作用,采取本市收购、国内采购和必要时国外进口等方式,搞好地方储备粮的轮换,降低运作成本。进一步调整地方储备粮结构,在2004年10月底以前,稻谷储备由目前的5万吨,增加到10万吨,2005年5月底前增加到15万吨。继续保持5000吨成品面粉储备,适当增加大米、食用油的成品储备。成品粮油储备要结合日常加工周转实施动态管理,保持常量库存。
(十六)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制定实施细则,量化预警调控指标。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和粮食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和粮食局要会同农业、统计、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定期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引导粮食生产和消费。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粮食应急机制,以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
(十七)鼓励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引导和鼓励本市粮食企业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到粮食主产区建立粮源基地、发展订单农业、联办市场、合资建厂等,构建新型的合作关系。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十八)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十九)实行粮食工作区县长负责制。区县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主要责任是:稳定本地区的粮食生产,保证市政府核定的粮食播种面积的落实;推进本地区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管好区县级的地方储备粮和轮换,保证储备粮品质优良,数量真实;搞好本地区的市场监测、市场管理和市场供应,组织好粮食经营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十)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改革的实施,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行业管理和粮食统计。财政部门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并及时拨付,把已确定的各项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工商、质监、卫生、价格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和粮食质量、卫生的监督,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要抓好稳定基本农田和稳定粮食生产以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落实。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粮食储备所需资金以及符合条件的政府调控粮食信贷资金的需要,并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有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二十一)稳定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和人员,理顺隶属关系,保持其独立性。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和推动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其他特殊用粮的供应工作。
(二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 津 市 粮 食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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