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劳动工资计划 管理的职能分工和工作程序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劳动工资计划
管理的职能分工和工作程序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1991〕14号1991年1月25日)
劳动工资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理顺其工作关系,加强劳动工资计划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职能分工问题协调意见的复函》(国办函〔1990〕12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职能分工和工作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职能分工
(一)自治区计委是管理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综合部门,负责劳动工资计划编制的统一组织和部署,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全区劳动工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二)自治区劳动厅是综合管理全区劳动工资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全区劳动工资计划(包括分列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
(三)自治区人事厅负责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
二、编制区劳动工资计划的工作程序
(一)劳动工资计划的组织编制。全区的劳动工资计划由自治区计委牵头组织编制,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全区的劳动工资计划编制进行统一部署,提出编制计划的主要原则、任务和要求。
(二)劳动工资计划的上报程序,根据自治区计委的部署要求,自治区人事厅提出全区机关单位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建议数,报送自治区计委,同时抄送自治区劳动厅;自治区劳动厅按照生产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自治区人事厅提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指标建议数,经汇总研究后提出全区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建议数(包括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建议分列数),报送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计委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全区劳动工资计划总指标草案,报经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家计委,同时抄报劳动部和人事部。
(三)劳动工资计划的下达程序。根据国家计划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总指标,由自治区劳动厅、人事厅分别编制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分地、市劳动工资计划,经自治区劳动厅研究汇总后,在指定的时间内,报送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计委根据各地、市计委上报的需要计划进行衔接、平衡,经与自治区劳动厅、人事厅协商后,编制出全区分地、市劳动工资计划草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计委统一下达执行。
在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中,属于招干指标,由人事部门办理招干录用手续;属于招工指标,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
(四)劳动工资计划总指标的调整问题。凡劳动工资计划指标需调整或因指标不足需增加总指标时,由自治区劳动厅、人事厅互相协商提出意见报送自治区计委,经国家计委批准后,由自治区计委下达调整或追加计划指标。
(五)“农转非”计划指标的安排,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由自治区计委统一组织下达执行。
(六)劳动工资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自治区劳动厅、人事厅分别负责企业、机关事业劳动工资计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自治区对计委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凡与劳动工资计划有关的制度和政策等问题,自治区计委要参与管理和研究。自治区劳动厅、人事厅应定期将计划的实施情况报送自治区计委,以利于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以上职能分工和工作程序,原则上也适用于各地、市计委、劳动局、人事局编制和实施地方劳动工资计划。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