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0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简化房地产交易手续,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方便群众交易,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简化和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近年来,我省住宅建设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27个月同比保持20%左右的增速,有力带动了建材工业和其它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由于住宅建设投资和住房消费需求的双向拉动,促进了我省经济稳定快速增长。但是,与改革和发展的形势相比,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我省房地产的交易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房地产二级市场手续烦杂,多头管理,不利于房地产交易的开展。必须尽快理顺房地产管理体制,简化交易手续,规范交易行为,实行由一个部门或机构管理,房、地产两证合一。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对于加速启动住房二级市场,落实中央关于发展住宅建设、拉动经济增长的战略决策,方便群众买房,使住宅业成为经济增长点和消费热点,促进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和“三个代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简化住房交易手续重要性的认识,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做好由一个部门或机构统一负责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二、尽快指定一个部门或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市、县人民政府应由一个部门或机构统一负责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为了便于这项工作的实施,省人民政府决定,把上述权利交给各市人民政府,由各市人民政府在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指定一个部门或机构统一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省人民政府认可各市指定的结果。被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本着简化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程序,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则,从现有的部门或机构和人员中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及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的机构和人员,不另设机构,不增加人员和编制。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即将进行的市、县机构改革,统筹考虑。各市、县被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房地产交易业务应接受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业务分工分别进行的行业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尊重各市作出的决定,按照各自确定的职能分工,加强对市、县房地产交易工作的指导。《房地产权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格式、统一印发,收取工本费。
三、强化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各地被确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围绕服务于市场、服务于群众、服务于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交易规范化、实施房地产交易和权属一体化的要求,做好房地产管理工作。要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将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服务质量、办结期限向社会公布,推行社会服务承诺,为群众提供良好的房地产交易环境,切实把《条例》落到实处。要加强对房地产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培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建立积极向上的内部激励机制和竞争上岗制度,造就一支法制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职工队伍;要加快交易场所建设,提高房地区性交易规范化、现代化水平。
请各市将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含各县)于2月底之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系电话:(0551)2601206,2601296;传真:(0551)2601285,抄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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