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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3-27
  • 【生效日期】2003-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2〕1号)和国家计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目标

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以减员增效和企业组织形式创新为重点,积极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管理体制创新,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内容

(一)政企分开。实现行政领导与企业领导、行政行为与企业行为、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国家粮食政策,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责上来,按照政企分开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行政领导不在企业兼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准向企业摊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按照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规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约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建立“委托代理制”。2003年起,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及政策性业务,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政府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委托代理责任书”,通过合同形式建立政府与企业新型的权责关系。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购销市场化改革前的库存粮食,通过退耕还林粮供应和财政补差销售予以消化;对鉴定为陈化的粮食,明确权责报国务院批准后,通过竞卖方式定向销售给饲料、酿酒、酒精生产企业,当地工商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跟踪监管,防止出现倒卖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销售发生的差价亏损暂实行挂帐(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价差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市场化改革前的各种新老财务挂帐及新增亏损的处理,国家已有政策规定的按政策办理,目前尚没有政策规定的,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统一处理。

(五)合理调整企业布局。按照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提高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促进粮食生产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的要求,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粮食购销公司;对经营量小、经营成本高、已丧失功能的粮食购销企业或基层站点,经当地政府同意可以撤并,退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行列,各地要搞好撤并站点粮食的集运保管工作,确保粮食安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兼并、重组、拍卖和转让等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落实银行债权的前提下进行,防止国家信贷资金的流失。

(六)减员增效,妥善安置职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安置:一是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原则上不解除劳动关系,内退期间由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对不能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全员解除劳动关系(具体操作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根据业务量,合理定编、定岗、定员,采取公平、公开方式竞争上岗,对重新竞聘上岗的职工,通过签定劳动合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三是企业在实施改革改制过程中,因不能与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和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愿意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比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规定原则,可据本人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社会保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要按规定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已启动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企业要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按中央和省的规定实行属地单独统筹,单独统筹费用按省和当地规定办理;企业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要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标准足额补缴,确实无力缴纳的,由当地政府列入企业改革成本统筹安排;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家庭人均收入尚未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八)多渠道筹措改革资金。企业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和拖欠的医疗费等遗留问题,应纳入企业改革成本统筹考虑;改革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自有资金和通过资产处置来解决,省、地、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省财政根据2001年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册职工人数,用原对粮食购销企业的扶持性补贴或适当动用以前年度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助。省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对各市(地、州)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对2001年实际人均财力达1?9万元以上的县,人均补助3000元;人均财力不足9000元的县,人均补助6000元;其余县人均补助4000元。市(地、州)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参照省的补助办法也应给予一次性补助。

(九)落实优惠政策,努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适用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在当地政府统筹组织下,帮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转岗分流到其他企业。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对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了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国有粮食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行业、企业除外),凡符合有关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已按原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其他扶持就业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至期满。如果企业既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费用。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小额贷款帮助。

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承包荒山荒坡植树造林(草),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扶持;各级政府要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再就业援助。 今后国家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

(十)加大资产重组力度。

企业在国有资产不流失,不逃废银行债务,职工安置有保障,企业发展有后劲的前提下,加大资产重组力度。资产重组中,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资产评估论证。

1?资产处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结合实际,在保留经营所必需的设施后,经粮食、财政、农发行、国土等有关部门同意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对其余资产进行处置,所得收入可用于安置分流职工;企业在实施资产处置时,要按有关规定到国资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据此到财政、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处置企业土地资产时,土地使用权须进行评估,对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土地出让金可全额返还企业用于职工安置,其他企业改制时可享受按土地评估价的20%上缴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对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收入,应先归还占用贷款本息后再用于安置下岗分流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将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给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对接受资产安置或一次性购买资产的职工,可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给予不超过25%的优惠。

2?兼并重组。鼓励管理水平高、经营业绩好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粮油加工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等方式,实行跨地区重组,实现资产、人员、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3?破产拍卖。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无变现能力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依法实施破产拍卖,拍卖所得按法定清偿顺序进行处置。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企业特点,采取其他符合政策的改革措施;对保留必需的骨干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向,依据《公司法》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非公有制经济形式改革的,可先行试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债权、债务,严禁以任何形式逃废银行债务。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转换经营机制,不断适应市场化的要求

粮食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一)改革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实现企业内部机制创新。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严格按照业务量和正常的盈利水平,合理定编、定岗、定员,引入竞争机制,公开竞聘,择优上岗,形成职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型用工机制。合理调整内部人员结构,保留业务骨干,精减管理人员,对会计、质检、仓储等专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以岗位工资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双挂钩的激励工资制度。

(二)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加强和改善购销企业内部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使管理水平的提高成为企业应对市场变化,实现增效的重要手段;将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点,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搞好成本核算,降低经营管理费用;严格执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及时回笼销售货款,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不得挤占挪用国家信贷资金;要改善企业资金管理,改进资金结算方式,有效防止呆帐、坏帐损失,严禁企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贷担保;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坚决制止任意改变核算办法的行为,严禁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虚列补贴收入。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转变经营观念,与时俱进,因地制宜,盘活存量资产,拓宽经营渠道,扩大经营规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积极与科研单位、加工企业、粮食生产者联营,逐步形成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龙头企业,在做好各项政策性委托业务的同时,努力搞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尽快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要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度;积极探索符合企业实际的选用人机制,在选拔企业负责人时将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公开招聘结合起来,吸收优秀人才;采取多种形式,培育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爱岗敬业、懂经营、善管理的经营管理队伍。

四、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家计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落实好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认真研究新情况,妥善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领导好本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扶持。粮食购销市场化后,各级财政要根据自己的财力情况,在资金、政策上继续对粮食企业给予支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继续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撤并、改制过程中的收费减免,按照国家计委等6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减负〔2001〕10号)及省人民政府对改制企业收费减免有关规定执行;对改制企业所欠收费可实行缓缴或免缴。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改制和发展创造条件;要进一步管好粮食市场,搞活粮食流通,严厉打击违法收购活动和各种违规交易,维护粮食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完善贷款封闭管理办法,对政策性粮食购销以及各项粮食宏观调控业务所需资金,在明确还贷责任的前提下,继续给予资金保证;对企业自主开展经营所需资金,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收购贷款,支持企业扩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订单收购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在贷款上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会同粮食部门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再就业服务等工作。

(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负责对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把工作重点放在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范,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上,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切实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建功立业。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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