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谢惠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03 15:53: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
人事部新近印发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等4类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据悉,《解释》总共涉及24项内容。
应与5类人员签合同
《解释》明确,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现役军人的配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另外,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4类聘用合同无效
如果签订的聘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无效合同,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另外,就解聘辞聘问题,《解释》明确,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的,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本单位工作满25年合同可订至退休
《解释》明确,“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解释》明确聘用合同的4种类型,即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同时,《解释》还明确,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文章原载于《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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