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9-07 09:04: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全民健身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6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全民健身条例》?
答: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31年来,我国竞技体育得到了长足发展。2008年成功举办奥运会,我国取得了金牌总数第一的骄人成绩,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对群众体育重视程度不高,全民健身运动开展得不够普遍,亚健康群体不断扩大,青少年的身体素质近20年来持续下降。在增强公民身体素质方面,全民健身运动是最重要的环节,但同时也是十分薄弱的环节。对此,社会反响强烈,呼吁加强相关立法,从制度建设入手,推动全民健身工作。奥运会后,群众健身热情高涨,积极参加各种全民健身活动。为了激励人民群众参与健身活动的积极性,2009年1月7日,国务院决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为进一步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民健身条例》。我们相信,条例的出台,对于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各种健身活动,保障公民个人的健身权利,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问:条例在调动全民参与健身活动的积极性、推广全民健身活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提高公民健身意识,使公民能从日常工作中抽出时间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并将监测结果和调查结果作为修订全民健身计划的依据。县级以上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二是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县级以上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在全民健身日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三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定期举办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四是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本单位组织开展工间、工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问:为切实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切实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条例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体育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此外,条例对社会和家庭也提出了要求: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问:条例在全民健身的资金投入和设施保障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解决资金投入不足、健身设施缺乏等问题,保障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二是要求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政府对此应当给予支持,并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三是规定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问:公民参加健身活动需要科学指导,条例对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加强对公民体育锻炼的指导,提高公民的科学健身意识,防止不适当运动给身体造成伤害,条例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国家对向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由体育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问:为了保证公民参加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条例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保障公民在健身活动中的安全,减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事故发生率,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二是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需要取得许可,并规定了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三是明确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