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03 16: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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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10月1日施行-
统一管理,方便群众,严格责任。随着新的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在海南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海南省涉水事务将实现三大转变。
现行《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是省一届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2月29日颁布的。实施8年来,对全面贯彻实施《水法》,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治水思路已发生根本转变,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2002年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水法》,把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同时,随着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来的条例在诸多方面已无法适应。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在诸多方面作了较大修改。
新的《水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涉水事务统一管理
传统的水资源部门分割、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导致了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难以协调,水源工程和供水、节水设施建设难以同步,水源配置和供水调度难以统一,污水处理与中水回用难以一致,降低了行政效率和水的利用率。修订后的《水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防洪、排涝、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等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水价制定和调整要听证
对于水价问题,修订后的《水条例》提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实行供水企业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鼓励境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方式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投资建设水工程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修订后的《水条例》提出,水资源费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紧缺状况、产业结构调整进展和用户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征收标准。水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修订后的《水条例》同时提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听证和公告制度。
权责一致 方便群众
地热水、矿泉水均有双重属性。传统管理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矿许可证》,两者都有上位法依据。为体现权责一致原则,避免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方便群众,减轻群众负担,提高办事效率,修订后的《水条例》规定: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审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采矿行政许可,不再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强化监督 严格责任
针对现行《水条例》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规定得不够全面,重许可轻监督,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修订后的《水条例》强化了监督,严格了责任,增加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水资源规划,不按已批准的规划兴建水工程,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贪污、截留、挪用水资源费,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和调度命令,不履行监督职责,索取收受贿赂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规定。
修订后的《水条例》对法律责任也依法作了修改和补充。
(文章原载海口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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