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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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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17 09:18:5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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