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婷玉 邹声文 张景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8-26 11:57: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修改刑法 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照满月照的电话就不断打来;手机一开机,就会收到各类的广告信息……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收集和储存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方面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存在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引发社会风险的可能。”法工委刑法室在有关资料中指出。
不久前,美国运通信用卡公司客户资料失窃、英国社会保险个人信息泄露等案件,在全球引起强烈反响。法工委刑法室指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比较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宪法及刑事、民商事、行政等部门法律中都有相应规定。这些规定一是将公民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的保护相联系,二是与公民隐私权相联系,将保护他人隐私作为特定职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这种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种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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