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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哈尔滨市将实施低保新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孙涛 吴天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12 17:03: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哈尔滨市将实施低保新办法-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重新制定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据悉,新《办法》调整和完善了哈尔滨市城市低保制度,将于9月1日起施行。


9类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据悉,新《办法》增加了9类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内容: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以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等;离休人员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护理费;因公伤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津贴、护理费、抚恤金、丧葬费;独生子女费和在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以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社会组织及与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没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个人给予的1000元以下临时性救助金;政府颁发的特殊津贴和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城市低保人员再就业后,前3个月所得收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应计入的项目。

有炒股等行为的不享受低保

《办法》规定,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岗位的;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成员吸毒、赌博、酗酒且不悔改的;家庭成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或者在高额收费幼儿园入托的;家庭成员在高额收费的高等院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1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照3人计算);2年内购置或者中高档装修住房的(因拆迁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拥有汽车、摩托车、空调、高档宠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费品的;1年内新购置彩电、冰箱、音响等单项价值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及高档家具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有投资股票等行为的。

据悉,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各类收入的计算标准、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规定,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低保人员享受相应社会救助

据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下列社会救助: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学的,可以减免缴纳杂费;在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的,享受基本医疗救助或者大病医疗救助;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有关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市有关单位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供暖、供水、供电、供气、拆迁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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