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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海南省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规程》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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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03-22 09: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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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南省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规程》4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面积有无“缩水”一直是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海南省测绘局制定的《海南省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将于4月1日起施行,房产测绘成果鉴定将有章可循。


《规程》对案件受理和调查程序、鉴定组的组成以及鉴定员的回避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也明确了对房产测绘单位的处罚措施。

按照规定,购房者可委托海南省房产测绘成果鉴定委员会对房产测绘成果纠纷进行调解和鉴定。鉴定委员会受理的房产测绘成果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各级政府及房地产主管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委托的;二是人民法院委托的;三是房产测绘纠纷一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委托的。受理后,鉴定委员会将选派委员组成项目鉴定组,指定首席鉴定员,对委托鉴定项目进行鉴定。

《规程》规定,房产测绘纠纷鉴定应本着先调解后鉴定的原则。当事人申请房产测绘成果纠纷鉴定和调解需交纳鉴定服务费,参照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由双方协议约定。

申请房产测绘成果纠纷鉴定,委托方应向鉴定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房产测绘成果鉴定委托书和有关资料。委托书应包括:1.鉴定项目名称、坐落地点;2.委托鉴定的理由;3.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纯住宅用房为1.36元/平方米;商业楼为2.04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用房为2.72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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