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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海关总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
  • 【发布单位】作者:钮东昊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2-15 17:20: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关总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

近日,海关总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从2006年3月1日起,中国海关可对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自《规定》于3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海关工作人员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与走私犯罪嫌疑人通谋、逃避海关监管以及其他涉嫌走私犯罪的行为,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实施扣留。

对于犯罪嫌疑人,海关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如犯罪嫌疑人存在拒不配合海关调查,陈述的事实与海关掌握的走私违法犯罪事实明显不一致;经调查发现走私行为具有连续性或者有团伙走私犯罪嫌疑;经多名证人指证,仍拒不陈述走私犯罪行为;有隐匿、转移、伪造、毁灭其走私犯罪证据或者串供可能;存在有未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单位,身份不明等行为的,海关可以将扣留时间延长至48小时。

对已经排除走私犯罪嫌疑,或者扣留期限、延长扣留期限届满的,海关将及时解除扣留。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需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海关将及时解除扣留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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