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宁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20 09:46:3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月球的土地归不归物权法管?-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物权法草案。从1993年开始起草,历经八次审议,100多次座谈会,反馈1万多条意见,物权法终于走完了它漫长的立法历程,正式成为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员。10月1日,物权法将付诸实施,为此法周刊推出物权法解读系列,深入剖析这部法律的方方面面,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物权法,掌握物权法。
物权法是什么样的法
几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一次演讲中说,全国人大正在制订物权法来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结果一个记者把它听成了“护权法”,发表在了报纸上。
当时人们对物权法还很陌生,所以才有这样的误会。不过从某种意义上说,物权法确实是一种“护权法”——它是界定并保护人们物权的法律。
何谓物权?为何一部保护“物权”的法律在社会上产生如此大的反响?它又为何被称为我国法制体系中一部支架性的法律?
这必须从物权法的“物”说起。
除人之外一切客观存在的东西都可称为物。身上穿的衣服,每天吃的东西,住的房子,坐的车子,人可以说是被物所包围的。没有物,人就无法生存,物对人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为了生存和发展,人需要占有物,利用物。但由于地球上并非只有一个人,相对于众多的人和人类的欲望来说,资源永远是稀缺的。一间房子,你想住,我也想住,这就必须要有规则。物归谁,怎么用,对物确立规则,说到底,是为人确立规则,物的关系背后是人的关系。
物权法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所以,物权法的意义已很明确,它是关系到我们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法律要调整人们的生活,就必须要有物权法律制度,它是法律这块七巧板中最基本的一块。人的基本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兼具二者特点的综合权利,如知识产权等,而物权是财产权的基石。
此前我国没有物权法,并不等于没有物权法律制度,但由于规定分散、不成体系,空白、疏漏、冲突甚多,实践中问题多多,现在制定了物权法,确立了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从各个方面整合、修正并补充了具体规则,从而形成了相对完善、健全的物权保护体系。它将成为我国将来制定的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月球土地是不是“物”
2005年,李某在北京市注册了“科技航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任“月球大使馆”馆长,主要经营范围是售卖月球土地,每英亩286元。半个月时间,向33人卖出了48英亩“月球土地”。不久,工商部门以“月球大使馆”涉嫌投机倒把为由,暂扣了其营业执照等财物。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财物,并确认工商部门处罚决定无效。法院判决维持了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
物权法所说的物,与我们平时所说的物基本一致,因为法律概念毕竟要以生活中的概念为基础,但它又不完全等于自然意义上的物,作为物权法调整对象的物有其特定的法律意义。
物权法上的物,是指在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质实体,如土地、房屋、汽车、衣服等。月球上的土地作为自然意义上的物来说,没错,但它不能成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因为就人类现有水平和能力来说,是无法控制、支配月球土地的,它不能成为物权交易的对象。
物的种类繁多,对不同的物应该有不同的规则。物权法对物的基本分类是动产和不动产。动产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其价值,如电视机、桌子、汽车等;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说如果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如土地、房屋、林木等。对不动产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要经登记才有效力,动产则相反。也就是说,不动产的物权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动产一般则不需登记,但也有例外,如汽车、轮船等就需要登记。
并非所有有关物的关系都由物权法来管。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至于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则由行政法、经济法等调整。
物权法直击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观念辨析 物权法不是万能法
由于现实中的物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物业、拆迁等方面近年来更是麻烦不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而人们对物权法的出台寄予厚望。物权法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的物权保护制度,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它不是万能法,物权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不能指望物权法一出,所有问题便云开雾散,玉宇澄清。
物权法不是法律的“百科宝典”。物权法的出台,意义十分重大,但它只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所调整的范围是老百姓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不能把物权法视为日常生活中法律的“百科宝典”。
物权法也不是横空出世。物权法整合了原有的分散的物权规定,修正了一些不合理规定,填补了一些空白,如确立了基本的物权法原则,就物业、拆迁等问题制定了新的规定等。它是对我国既有物权法律制度整合和创新相结合的产物,而不是横空出世,不能期望所有原来难以解决的老问题都能得以一朝化解。
物权法更有待于有效实施才能发挥作用。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是前提,但良法还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物权法对老百姓的生活很重要,也是制定得相对完善的一部法律,为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武器,但它作用的发挥还有待于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施行。
立法并非万能。实施物权法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但如果怀着物权法万能的思想,一旦发现物权法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就会由希望变失望,由热情转冷漠,反而不利于物权法的实施,不利于它的作用的正确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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