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董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08 09:06: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出台-

“申请低保时要填就业志愿书,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5种收入不能纳入计算范围……”昨天,我省酝酿已久的《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政府令形式签发。该实施办法于2004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办法》规定,凡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同时给予实物救助。

在就业年龄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愿就业或两次无故不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可减发、停发低保金。在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政府给予的奖励金,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候保金,在校就读子女的奖学金、助学金,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独生子女费和丧葬费等5种费用不纳入家庭收入计算。

(文章原载山西商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