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兴祥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01 15:50:3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关于规范近期基金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
针对近期基金销售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国证监会基金部日前发出《关于规范近期基金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行为的若干要求。同时,通知还表示,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在销售活动中违反相应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采取谈话提醒、发函提示、通报批评、暂停申报新基金、暂停或取消基金代销资格等措施。
据悉,在近期基金销售出现良好局面的同时,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相继出现,包括证券公司为促进基金销售采取全部减免认购费等不当的销售手段,甚至有的券商还对投资者承诺在购买一段时间后为其保底等。这些行为无疑损害了基金销售活动的良性竞争秩序,也不利于基金业的健康发展。为此,中国证监会基金部日前发出通知,对基金销售行为提出了进一步规范的要求。
通知指出,各基金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不得恶意压低基金的销售费用,不得诋毁其他正在销售的基金。同时,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也不得采取抽奖、回扣、送保险、送现金或基金单位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费用打折,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特别是,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基金投资人保证获利或承诺最低收益。对于不同渠道销售的同一只基金,通知要求基金公司应当确保不同代销机构的销售费率相一致,公平对待不同代销渠道的基金投资人。
令人关注的是,针对一些基金公司为扩大销售量而承诺在证券公司席位上进行远超过合理水平交易量的行为,该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扩大基销售量为证券公司交易席位承诺交易量。
通知明确表示,各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基金销售活动。基金的销售宣传内容必须含有明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提醒投资人注意风险,不得误导、欺骗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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