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朱宁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8-27 08: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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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国家荣誉不应仅授予个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26日)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有利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激发全国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多位委员建议,国家荣誉称号授予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至集体,可授予有重大贡献的团体或社会组织。
刘政奎委员建议将第一条中“为了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的杰出人士”,修改为“为了褒奖为国家和人民事业作出特殊贡献的杰出人士”,这样更全面,站位更高,立意更远。
周天鸿委员指出,共和国勋章授予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国家荣誉称号授予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这两项国家最高荣誉都是授予个人,建议国家荣誉称号可以授予有重大贡献的团体或者社会组织。“也就是说,团体和组织可以作为获得国家荣誉的主体,荣誉称号授予组织也是国际上的通例。”此外,他还建议在第四条列举的授予国家荣誉称号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中增加国家安全和环境等行业。
张云川委员认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符合宪法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在社会上能够引导人们对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重大贡献的人士的尊重,激励各条战线上的人士为国家作出贡献。他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加上集体。“作出重大贡献有领军人才所起的重要作用,但是更需要团体或集体的支撑和协同,这样既有个人荣誉感又有集体荣誉感,在操作当中也更好办一些。我建议勋章给个人,而荣誉称号除了给个人以外还可以给集体。”张云川说。
刘振来委员说,从实践来看,多年来一些有特殊贡献的英雄群体被授予荣誉称号起到了很好的鼓励、激励作用。建议草案对单位、群体授予国家荣誉称号的问题予以考虑。
乌日图委员也赞成在国家荣誉称号授予的范围中增加“单位”。很多领域的重大成就都是集体共同创造的,比如航天航空,只有一人登天,但背后的英雄集体很多,只奖励一个人显然是不合理的。
买买提明·牙生委员建议草案中增加公共安全的内容:“从我们看到的情况看,公安系统的同志牺牲的比例很高,为了国家的安全、为了公众的安全献出了宝贵的生命,草案中应该有所表述。”他还建议修改第四条关于荣誉称号授予范围的表述,目前草案的表述采取了列举式,同时还用了“各领域、各行业”,建议不采取列举的方式。
陈蔚文委员建议增加一条,即:对在促进祖国统一作出重要贡献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
获得者去世后勋章应由继承人保存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后,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的保管和处理,成为今天分组审议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对此,一些委员建议应作出相应修改。
周天鸿委员建议将“由其继承人继承”改为“根据遗嘱或由其继承人继承”。
“一些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如果失去保护勋章、奖章的能力,又没有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这些勋章、荣誉称号证书等可以由国家来保存。”郭凤莲委员说,国家应该把勋章、证书统一保存起来,否则就会有丢失现象的发生。
董中原委员建议增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由其继承人代为领取”的条款。草案第十四条只规定了已经领取了勋章、奖章及证书的,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但如果获得者是去世后才被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应当明确可以由其继承人代为领取,这样也可以与草案其他相关内容相衔接。
另外,董中原还认为,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继承”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使人误认为继承人可以继承国家最高荣誉。荣誉不像房产和财产,是无法继承的,建议将草案第十四条中的“继承”修改为“保存”。
荣誉称号被撤销后勋章奖章应收回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声誉的行为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全国人大代表徐强建议在第十八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后,增加一条“收回国家荣誉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的内容。
刘政奎委员建议,对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除予以公告外,还应在国家功勋簿中予以撤销。
“国家荣誉至高无上,表彰一个人就是树立一面旗帜,应该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门的、稳定的评价机构和严格的评价机制。在授予个人或单位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时,应当经过严格的甄别、审议和确认程序,以确保国家最高荣誉制度的公平公正,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董中原委员建议,增加对拟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个人或者单位向社会公示的条款,避免国家授予杰出人士最高荣誉后不被社会大众认可或者发生授予最高荣誉后发现其有问题再予以撤销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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