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沈路涛 田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9-09 09:01: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可按违法嫌疑人自报姓名作出处罚-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情形。根据公安部近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不过,公安部有关负责人重申,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必须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规定还强调,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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