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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福建立法严治“地沟油” 最高罚款10万元-
  • 【发布单位】作者:余荣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1-27 15:06: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福建立法严治“地沟油” 最高罚款10万元-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违者除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加工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1月26日通过的《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对治理“地沟油”作出明确规定。


福建省以地方立法形式,要求从事收集、运输、处置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并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

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应当将其提供给经依法许可的单位。违者将被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不管是产生还是收集、运输、处置“地沟油”的单位,都应当建设、安装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建立台账,记录每批“地沟油”的产生和处理情况,保存备查。

废弃食用油脂,俗称“地沟油”,常被一些不法商家冒充食用油脂使用,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地沟油”收集、处理、销售直至重上餐桌的非法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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