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李丹丹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09 13:56:2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云南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购买、调配、报废及管理使用的《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出台执行,原已批准尚未采购的公务用车应按《办法》重新核定。


厅以下人员与车辆按10:1核定

《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为,正、副省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以后享受副省级以上政治生活待遇的领导干部)每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省级5家办公厅机关,按人员编制与车辆编制6:1核定。省级组成部门机关,按人员编制与车辆编制8:1核定。其它厅级及以下机关、单位,按人员编制与车辆编制10:1核定。对人员较多的事业单位,按工作需要合理核定。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用车编制,可根据情况适当核定,纳入单位总编制。

用于接待工作的公务用车编制,省级5家办公厅机关按3至5辆核定;省接待部门单独核定;其他单位在其总编制内调剂使用,不再专门核定接待用车编制。

警车、救护车等具有固定标识的特殊业务用车,可根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财政拨款单位的19座以上载客汽车经过审批,纳入编制管理,不占车辆编制。

省政府办公厅按全省公务用车总编制的5%预留车辆编制,根据需要统一调剂使用。

县处级只得配备35万越野车

《暂行办法》规定了轿车及越野车的配备标准。

轿车配备标准为:正省级领导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副省级领导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越野车的配备标准为:省级领导干部按中纪委有关规定办理。厅级单位购车价格控制在45万元以内,县处级及以下单位购车价格控制在35万元以内。

严禁超配备标准购买大排气量豪华型车辆。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不含规定缴纳的税费。

3种情形购车不需报批

在车辆编制内按规定的标准购车,购车资金落实,财政部门出具有关资金来源渠道和用途书面意见的;自收自支单位按规定标准购车的;购买6万元以下载客汽车的不需审批,持购车申请和有关证明到云南省公务用车定编办开具《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纳入政府采购。

财政安排资金购车要审批

需财政安排资金购车的;需购买19座以上载客汽车的;特殊情况需超编制购车的;因特殊需要经省纪检监察机关同意需超标准购车的,需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并依据批准文件出具《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纳入政府采购。

轿车、越野车使用15年才能报废

省级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车辆调配、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由云南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州(市)、县的车辆调配、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由州(市)政府办公厅(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车辆过户、报废和国有资产帐目变更等手续。

9座以下(含9座)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15年。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 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经有关职能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延长使用年限。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车辆维修和购买保险必须在政府统一招标采购指定的单位进行。审计和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和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单位的监管。

亏损企业购车处分责任人

《暂行办法》规定: 在车辆配置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具体为: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车的;购买超标准小轿车和越野车或对所乘坐的车辆进行豪华装修的;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借用、摊派资金配备购买各种车辆的;弄虚作假,以接待用车或特殊公务用车为由,购置超标轿车和越野车供部门领导乘坐的;拖欠工资的县(市、区)和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购买小汽车或非政策性亏损国有企业购买小汽车供领导干部使用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本地区、本部门违规购车问题突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违规车辆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拍卖和报批,擅自转让、转移或藏匿,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不严格把关,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地区、部门突破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或为购置车辆出具虚假证明的。

拖欠职工工资不得购车

对于云南省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车辆购置配备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规定: 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 ;不准购买排气量超过2.6升(含2.6升)的进口小轿车。省直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非生产性载客汽车须报省国资委同意并报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文章原载:昆明日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