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姜佩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20-10-18 08:52: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完善低龄犯罪惩治措施 建立再犯预防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10月1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就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恶性犯罪再犯罪预防机制、“纸面服刑”等问题展开探讨,积极建言献策,以进一步完善草案。
建议采取“恶意补足年龄”办法应对低龄犯罪问题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多方意见,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对此,陈斯喜委员表示原则上赞成,但他同时认为,解决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严重罪行的问题,不能简单以罪行是否严重和情节是否恶劣作为判断,而应当从是否具有是非辨别能力上来考虑。
他建议,可以采取“恶意补足年龄”办法,把“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人是主观上恶意利用自己是未成年人不受法律追究这个条件来从事犯罪活动”作为重要条件。
“草案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将来如果出现更低年龄的恶性犯罪怎么办?”陈斯喜委员提出了许多人共同的疑问。他建议不作明确年龄规定,而是采取明确的条件限定和更高层级的程序控制办法处理这类问题。
李锐委员则对“降低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表达了更为谨慎的态度,他认为,低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知仍不全面,对他们的犯罪行为惩治是一方面,教育挽救则是更重要的方面。
“从教育、改造、挽救未成年人出发,我认为不宜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而应加大对其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制度。”李锐委员说。
建议增加恶性犯罪再犯罪预防机制加大对未成年人性犯罪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和邓丽委员均建议增加有关再犯罪预防机制的内容。
“目前我国缺乏再犯风险评估制度,对刑满释放人员后续监管还比较薄弱。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再犯预防机制,如出狱后佩戴电子定位装置、身份信息公开、辅助医学治疗等。”邓丽委员指出。
因此,她建议在刑法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即将回归社会的重刑犯,应当进行再犯罪的危险评估,再犯风险较高的,应当加强监管和风险管控。
谭琳则指出,比较成熟的相关的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强奸等性侵犯罪具有一定的成瘾性,有相当一部分的性侵犯罪是累犯。
据此,她建议在刑法总则中增加强奸等性侵害犯罪的再犯预防机制。“因强奸等性侵害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前的6个月内,应当进行再犯危险性评估。再犯风险高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其活动情况,必要时法院可以裁定在其活动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其个人信息”。谭琳说。
草案二审稿针对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作出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邓丽委员建议,应进一步提高刑罚,对此类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有关数据显示,近年来猥亵儿童案件增幅比较明显,受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对此,邓丽委员和谭琳均提出,建议将猥亵不满10周岁儿童列为猥亵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建议“暂停刑罚执行制度”堵住“纸面服刑”漏洞
不久前,多起罪犯利用保外就医制度缺陷“纸面服刑”事件引发社会聚焦。张苏军委员建议,在草案中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修改为“暂停刑罚执行制度”。
“国外类似的制度都是保外就医的期限不记入服刑期,这样就使很多暂予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罪犯失去了钻法律空子的动力。”张苏军委员说。
“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刑罚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停刑罚执行。暂停刑罚执行期间,不记入刑罚执行期限”。对此,张苏军委员提出了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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