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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最高立法机关拟运用法律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 【发布单位】作者:周玮 李世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23 10:33: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最高立法机关拟运用法律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22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以法律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具有多方面优势:一是可以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二是通过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三是通过费率调节提高经营者整改自身隐患的积极性,从而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四是通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监督,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消防法修订草案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保险事业发展较晚、社会保险意识普遍偏低的情况下,这一规定有利于抵御火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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