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21 15: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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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关总署规范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规定了对公路货运企业的备案手续增加了对驾驶员的监督管理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规范对来往港澳公路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作为与之前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相配套的规章,海关总署日前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指出,由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对专业运输企业、生产型企业及其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联网备案管理。
据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加强了对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指出驾驶员包括后备驾驶员,应向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经海关备案的货运企业,海关核发《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登记证》;经海关备案的货运车辆、驾驶员,海关核发《来往香港/澳门车辆进出境签证簿》和用于证明驾驶员和载运进出境货物实际情况的通关证件。海关对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海关应当重点审核企业、驾驶员当年度的守法状况,并验核车辆及厢体。车辆需进行车体、厢体改装的,应当向备案海关申请,经海关批准同意。
《办法》加强了海关的监管,明确指出,货运车辆应当由在海关备案的驾驶员驾驶,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后备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应当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限,将所承运的货物完整地运抵指定的监管场所,并确保承运车辆、海关封志、海关监控设备及装载货物的箱(厢)体完好无损。因特殊原因,车辆在境内运输途中需要更换或者驾驶员需要更换的,驾驶员或者货运企业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更换。附近海关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通知货物进境地和指运地海关或者启运地和出境地海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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