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煜儒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10 14:38: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交通部拟定15年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
聚焦公路水路交通发展大趋势
交通部拟定15年法规体系框架
“海上交通安全法什么时候出台?”“《关于不满300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目前还有效吗?有没有修改的计划?”这是记者在交通部法规处采访时,看到法规处的工作人员电话回答和信函回答律师及其他社会咨询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公路水路交通领域内,到底都有哪些法律在运行?未来完整的立法框架是怎样的?这些都是关注这一领域发展的人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正在向高等级、大投资、规模化方向推进,因此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必须紧跟其上,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也加入了许多交通方面的国际条约,这样,国际条约的本土化也必须通过国内的立法实现。在此形势下,交通部构筑了一个15年的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日前,交通部向本报独家公布了这个框架。
该框架由9个交通法规子系统构成:1、公路法规子系统:公路法和与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它们是《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待制定)、《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待制定)、《公路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待制定)。2、道路运输法规子系统:道路运输法(待制定)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它们是《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条例》(待制定)、《出租车和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待制定)。3、港口法规子系统:港口法。4、航道法规子系统:航道法(待制定)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它们是《航道管理条例》、《航标条例》、《过船建筑物管理条例》(待制定)。5、航运法规子系统:海商法、航运法(待制定)和与其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它们是《国际海运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修订)、《关于不满300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6、船舶法规子系统:船舶法与其配套的行政法规有《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修订)、《船舶登记条例》(修订)和《小型船舶管理条例》(待制定)。7、船员法规子系统:船员法(待制定)及《船员条例》(待制定)。8、水路交通安全法规子系统: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与其配套的行政法规有《航行警告通告规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海域搜寻救助条例》(待制定)、《水域打捞清除条例》(待制定)、《潜水条例》(待制定)。9、其他交通法规子系统:《防治船舶污染沿海地区管理条例》(修订)。
综观这个法律框架,可以看出,我国未来公路水路交通依法行政的焦点将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公路水路运输市场。体现在道路运输法规子系统和航运法规子系统中,如对危险品运输主体资格的限制,对运输市场准入制度的设定等;二是保护交通基础设施。体现在公路法规子系统和航道法规子系统,如“治超”和“限超”,对公路路面和桥体承受力的设定等;三是规范水上安全管理。体现在水路交通安全法规子系统,如维护航道秩序,规范海上事故处理,建立海上搜寻、救助机制等;四是防治海域污染。如设定船舶污染事故反应机制,规定对我国海岸线造成溢油污染船舶的处罚等。
交通部提出这个立法框架的目的,就是要在2020年形成较为完备的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使各项公路、水路交通事业都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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