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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罗乔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12 17:38: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出台-

11月11日,北京市发改委在其网站上正式公布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作为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表示,该办法是北京市在政府投资领域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法规,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该办法对政府投资的使用范围、资金投入方式、审批程序、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投资方式因项目性质而异

规定指出,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四种方式。

根据项目性质不同,分别采用不同政府投资方式: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对区县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投入。

而对企业举办的有直接经济收益但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即可以进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入外,也可采用贴息方式进行投入。

在项目管理制度方面,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也有所不同的。如果是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但是,对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实行“代建制”

办法具体规定,对于政府投资占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应实行“代建制”,由市发改委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由该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建设实施。有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代建制”的,市发改委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投资控制进行全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占总投资不足60%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也应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建设实施。

而使用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于需要新组建项目法人并具备相关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法人单位。

该办法还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

监管注重中介信用评价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市发改委将建立政府投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市发改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三年内禁止该单位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为此,市发改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文章原载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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