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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文化部修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作者:沈路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23 08:53: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文化部修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日前修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强化了对载有淫秽等不良信息的网上文化产品内容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并将对提供含有淫秽色情等违法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单位进行严厉打击作为网吧整顿专项行动第三阶段的重要内容。


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淫秽色情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自7月1日起施行的暂行规定还明确,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载有淫秽色情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这一修订后的暂行规定,还对互联网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条件、许可证审批程序、进口网络文化产品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公布取消“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等活动的审批”,引起来社会上许多人的误解,认为文化部不再主管包括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在内的网络文化市场。国务院刚刚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明确,文化部负责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和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对这一误解进行了澄清。

据介绍,目前文化部在网络文化管理上有4项审批职能: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单位的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和对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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