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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深圳拟规定不服信访处理可开听证会-
  • 【发布单位】作者:刘畅 蒋? 陈洪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02-28 09:33: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广州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拟规定不服信访处理可开听证会-

记者昨天获悉,《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五届七次会议审议。采用特区立法形式,深圳将多处创新信访机制体制,如将创新设信访听证制度、信访督查专员制度、信访年报及专题报告制度、信访大厅制度等。


特设专门信访机构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介绍,该条例将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信访工作都纳入其中予以规范调整,力图形成有效监督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同时,条例将信访专门机构定位于深圳市的特设机构,而不仅是内部机构,以求减少各系统、各部门信访机构各自为政、职能交叉的现象。

专门信访机构的职权也强化了。条例规定其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每年向社会发布信访工作年报;对接访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工作评价和考核等。

同时,条例创新规定信访机构可举行信访听证会。

设“信访督查专员”

另外,为保障信访工作,条例还规定,市、区信访专门机构可向有关单位派出“信访督查专员”,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并对信访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建议等。信访机构还可聘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志愿者,为信访人员和信访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服务。

若信访机构专业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有关事项,将被上级部门究责;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还可提请本级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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