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霍仕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1-15 17:05: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今后在辽宁省境内,凡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包含洗车业等特种行业取水,都要举行听证,当地居民有权决定是否给计划取水单位颁发取水资格。
据了解,辽宁省政府常务会近日审议通过了《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作为辽宁省首个取水许可方面的省政府规章,今后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要求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相应的水资源费。
目前,辽宁省水资源总量为363亿立方米,人均860立方米,只相当于全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的1/3,而且水资源浪费严重。根据《办法》,对在地下水超采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取水以及洗车业、浴池等特种行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在听证会上,这些计划取水单位将要说出自己取水的理由,以及如何保证不会因为自己取水而造成这一区域的环境遭到破坏。当地居民代表将有权决定是否给计划取水单位颁发取水资格。
《办法》还规定,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上、10%以下取水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两倍收取;如果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以上的,就得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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