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叶永笔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3-03 17:16: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发改委出台《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从3月1日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简称“国外贷款”)已开始采用新的办法。国家发改委在官方网站发布了3月1日实施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今后,国家发改委将会根据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凡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对于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其中,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发改委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办法》还规定,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结果上报国家发改委。
(文章原载《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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