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安克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27 09:20:5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物权法草案八大看点-
物权法被称为民法大厦的重要支柱。物权法草案从起草到一审、二审再到今天开始的三审,一直牵动着广大老百姓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心。制定一部“好”的物权法不仅是立法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时代的迫切要求。草案三审稿体现了把物权法立“好”的进一步努力。
强调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三审稿在立法目的方面对二审稿第一条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修改为:“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并增加相关规定,强调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强化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加强了征地、拆迁中的群众利益保护。三审稿增加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这强调了补偿要“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受到进一步重视。对违法拆迁、征收作了禁止性规定。
完善了物权保护的规定。三审稿增加规定了解决物权纠纷的途径和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保护的几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使用”。除民事责任外,还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规定,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限定了农村宅基地转让范围。三审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明确了小区内绿地、道路等的归属。三审稿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扩大了用于担保的财产的范围。三审稿增加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出质。
明确了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三审稿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提升了“通俗易懂”的程度。三审稿对文字表述进行了通俗化修改,并在附则中对“物”、“占有”、“私人”等八个术语作出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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