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先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11-02 07:44: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1月1日作出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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