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逍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16 17:17:2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7月1日施行-
记者从交通部获悉,《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办法》详细规定了何种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何种情况属于较大设计变更。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办法还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文章原载中华建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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