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16 14:09:5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青年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家丁式"保安将终结 有权拒绝雇主违法指令-
4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深圳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将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家丁式”保安在深圳将成为过去时。
深圳是中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的诞生地。24年来,深圳保安数量已达到近20万人,仅见义勇为数量就有近两万件,但近年来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如各类保安队伍称谓不一,服装混乱,管理各自为政、保安服务市场欠规范等。
《深圳保安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公安机关加强对保安服务企业和自行聘用保安员单位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办法》规定了各类保安组织的服务范围和职责义务,明确提出了各类保安组织和保安员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也对各类保安组织和保安员不能做什么,违反规定后应受到何种处罚作了具体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对保安员的权益保护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明确保安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保安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必要的装备条件;(二)参加聘用保安员的单位提供的在岗培训;(三)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四)依照有关规定获得表彰和奖励;(五)保安对雇主的非法指令有拒绝执行的权利,雇主不得因此解雇保安,从而防止保安成为雇主的打手;(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鉴于保安工作的危险性,该《办法》在保障保安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还鼓励聘用保安员的单位为保安员购买商业性的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保安员的保障待遇。另外,该《办法》还对保安员的工资、抚恤、职业技能鉴定、教育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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