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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陕西省测绘条例》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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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11-26 13:39: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陕西省测绘条例》12月1日施行-

    陕西省人大最近通过了修订的《陕西省测绘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未经审查批准,私印滥制地图产品,将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印、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编制的地图应当准确反映各地理要素的位置、形态、名称、界线及相互关系,且地图的比例尺符合国家的规定。否则,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等。

    《条例》同时规定,普通地图(如地形图)不得刊登广告。在专题地图(如行政区划图、交通图、旅游图等)上刊登广告的,刊登广告的面积不得超过地图图幅面积的30%,不得压盖地图内容,影响地图的使用功能。

    《条例》还规定,位于陕西省泾阳县境内的中国大地原点是国家重要的测绘基础设施,在大地原点半径100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爆物品仓储场所、养鱼场,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大地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信号接受的行为。在大地原点半径3000米和两个规定的扇形区域范围内,禁止建设海拔44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影响正常观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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