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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拟立法规范高校招生 徇私舞弊或被暂停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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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4-06-12 15: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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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拟立法规范高校招生 徇私舞弊或被暂停招生-

中新网6月12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依法处理招生违规行为,规范高校招生、保障招生公平,教育部研究起草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制度,存在违反规定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等七种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意见稿》规定,招生工作人员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意见稿》指出,考生存在冒名顶替入学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考试诚信档案。上述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并由学校予以追回。

《意见稿》还明确,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意见稿》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意见稿》明确,本办法所称特殊类型招生,是指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等类型的高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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