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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刑法修正部分条款引争议 基层律协望缓修扰庭罪-
  • 【发布单位】作者:孙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7-09 09:44: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青年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刑法修正部分条款引争议 基层律协望缓修扰庭罪-

昨日,朝阳区律师协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一份EMS快件。针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中颇有争议的条款,朝阳区律协建议“拿掉”第35条,暂缓增补第36条。


6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草案中拟增加的泄露案件信息入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适用条款,一经公布便引起律师群体广泛争议。

1997年《刑法》修正时,新增的第308条“妨害司法罪”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

公开征集意见的草案二审稿显示,第35条拟在308条增加: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36条则拟在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中,增加两项适用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作为全国最大的基层律协,朝阳区律师协会代表1万多名律师发声。在建议书中,朝阳律协表示,在中国法治进程还需要普遍监督的今天,提请对第35、36条延迟修正。请求将第35条予以拿掉,因为该文意过于宽泛,难以掌握和遵循。如果“拿掉”确有困难,希望对该条文进行全部列举式规制,将“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用明确归类的方式让刑法的确定性原则在该条文中得以充分体现,同时还要赋予一个期间。

协会还请求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第36条两项暂缓增补,因为当前立法的时机并未成熟。如果必须要增补,建议增加对律师执业保护的条款:“但律师在履行代理或辩护职责的除外。”

昨日下午,就建议书出炉情况,北京青年报记者电话采访了朝阳区律师协会会长王清友。基层律协为何要对全国性立法发声?

王清友会长对此解释称,作为全国最大的基层律协,管理和引导是律协的重要工作方向,协会的宗旨是要做律师行业组织应该做、必须做的工作,其中对一些重要立法工作,协会应代表广大律师发出基层律协理性、客观、建设性的声音,参与立法建议将是本届协会的常态性工作,此次就刑法修正案发出的建议书,就是这种常态性工作的体现。律协作为律师的行业组织,代表广大律师的主流立场,集纳与梳理其中的理性、建设性意见,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参考,提请立法机关关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为此,朝阳律协在7月2日专门召开了专题研讨会。

王清友表示,提交建议书,是希望全国人大立法时能够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更多倾听律师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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