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27 11:25: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第406号国务院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记者近日就条例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
问: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运输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截止2003年底,全国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约149.5万辆,旅客年周转量7695.6亿人公里;货车510.8万辆,货物年周转量7099.5亿吨公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535.4万人;与道路运输相关的客运站9630个、货运站1654个,汽车维修经营者33.75万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3095个。在道路运输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一是,规章制度不统一。各地制定的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的准入条件、管理制度不一致,致使客运、货运跨行政区域运输出现人为障碍,个别地方甚至搞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给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二是,一些道路运输经营者重经营、轻安全。有的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三是,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比较混乱,损害了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在一些地方无照经营,随意揽客、揽货,甚至中途甩客、甩货的现象比较严重。此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业务,即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驾驶员培训,也存在着经营混乱、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因此,为了规范道路运输活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问: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条例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市场准入规定了哪些条件?
答:道路运输活动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实行准入管理,设定行政许可是必要的。条例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国际道路运输的许可条件。
根据条例的规定,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是,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要求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为了保证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安全,条例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规定了更严格的准入条件,要求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有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条件。
此外,由于国际道路运输的特殊性,条例对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的,增加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申请主体应当是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是,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问: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条例对此规定哪些具体措施?
答:道路运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是条例要着力解决的问题,针对道路运输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条例从以下九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在道路运输经营的准入条件中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检测合格,驾驶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条件,控制不合格的车辆和驾驶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二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三是,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从源头杜绝“大吨小标”和“小吨大标”车辆的生产;四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五是,道路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运输旅客和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超过载运限额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对于超载行为的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采取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六是,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七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货物的有关情况;八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九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问:针对道路运输活动中存在的侵害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防止道路运输经营中发生甩客、甩货等侵害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防止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损害运输经营者、车主、培训人员利益的行为,条例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行为作了规范:一是,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二是,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三是,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四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五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次,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六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问: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了哪些监督措施?
答:条例授权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由于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利益,关系政府的形象,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保证公正、高效地执法,条例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和规范执法行为的要求:一是,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三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查处;四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五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不得随意拦车、不得使用暂扣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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