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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废止和修改六十一件地方性法规-
  • 【发布单位】作者:李晓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18 18:53: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废止和修改六十一件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集中清理工作日前结束,共废止和修改了61件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今年以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1979年至2003年底的全部现行有效的248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法制委员会今年共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3批废止、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分别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共废止、修改地方性法规61件。

这些地方性法规有些是因为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内容已经不符合实际要求,如《浙江省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有些是因为已包含在新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内容重复,如《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还有些是因为国家取消了相关行政许可项目,对这些事项不再通过行政许可手段来管理,而是通过事后监督、检查等手段来管理,如《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若干规定》。

在修订的法规中,取消或规范了一些不符合法律精神的行政许可项目,如取消了消防设计专业资质审核等内容;取消了食品卫生检验人员、档案工作人员、重要岗位保卫人员、村镇建筑工匠的资格证书审批等内容;修改了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提供出省证明等内容;取消了鉴湖水域水上活动必须事先征得环保部门同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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