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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云南省旅游条例8月1日实行-
  • 【发布单位】作者:屈明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08 16:39: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云南省旅游条例8月1日实行-

    以"旅游大省"著称的云南省,日前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旅游条例》提出从8月1日起推行旅游经营八条"戒律"。

    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即制售伪劣假冒旅游商品,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私自索取或者收受回扣;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经营旅游业务;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活动;旅游从业人员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这项法律规定,旅游者有权了解旅游活动安排、服务项目、标准、价格、等真实情况;有权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服务方式和自愿购买旅游商品,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旅游服务;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条例同时提出,旅游经营者有权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非法的检查、收费或者摊派;有权拒绝强制推销商品或者强行安置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超出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的要求;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条例严格规定,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利益,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赔偿,如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主管部门可从其质量保证金中先行赔偿。违反条例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损害其他利益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利益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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