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6-06 17:07: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广东省妇联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通过《〈妇女法〉实施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获得通过。
5月29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该《实施办法》的通过,解决了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全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配套衔接问题,标志着我省妇女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于1994年9月出台。该规定实施十多年来,在保障我省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条件发展,立法当时所依赖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妇女维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妇女的政治、劳动、教育等六大方面的权益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省妇联积极与省人大协调,争取将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列入了省人大2006年的立法计划。省妇联牵头成立修法专家组,拟写建议稿递交省人大。并积极跟进修法工作,配合省人大多次修改完善修法草案。
此次修改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原广东省《实施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新颁布的《妇女法》,根据广东省实际,在结构和内容中都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由原来的23条修改增加至46条,并分为9个章节。在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保障方面,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增加了禁止招工中对妇女性别歧视的内容和有关生育保险的内容,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和健全生育保险制度,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女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内容;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财产权益保障方面,增加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决议和股份制章程等都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出嫁女的合法权益的内容,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不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和男性平等的财产权利,同时《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出嫁女的权利救济措施;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具体规定了相关部门和组织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责任,特别是强化了相关部门和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证据的责任,以及政府建立庇护场所等措施;在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方面,规定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关于离婚妇女权益的保障方面,规定了禁止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强化了对离婚妇女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权利的保障;在法律责任部分,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强化救济措施,明确法律责任等。这些新的内容反映了十多年来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成功经验,遵从宪法和上位法原则,注重于其他法律的协调衔接,体现了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广东特色的地方性和适当刚性条款的可操作性。
这次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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