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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新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在1小时内报告-
  • 【发布单位】作者:潘从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3-24 13:49: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在1小时内报告-

为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前下发《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在1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以每级不超过2小时的速度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通知》要求,事故报告要遵循“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原则、“先报告,后认定”原则、“横向报告”原则以及“快中求准,以快为重”原则,对事故信息的报告能快则快,各地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原则上应对重要信息进行了解后立即按要求上报;在发生重特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对于事故报告时限和范围,《通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述规定报告之外,还应于1小时内报告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同时,县(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报告后,在按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最终报至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通知》指出,各类事故原则上一律采用书面报送。在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无条件实施书面报送的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送方式,但应记录好已报送的内容,尽快通过书面形式报告。接报单位要通过笔记、录音等手段记录好接报内容。在紧急情况下,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可作为辅助报送形式,但接报单位要核实上报人的身份、完整做好记录,并要求报送单位尽快报送电子或书面信息。同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2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较大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每天续报1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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