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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深圳特区授权立法15年来通过法规等近300项-
  • 【发布单位】作者:吴俊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26 10:35:5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特区授权立法15年来通过法规等近300项-

深圳特区自从1992年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立法权以来,已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296项。这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纪念深圳经济特区授权立法15周年座谈会暨全市立法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施行。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又赋予深圳市较大市立法权。15年来,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296项、市政府制定规章189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陈斯喜在座谈会上谈到,在深圳15年来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中,约有三分之一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先行先试的;约有三分之一是根据特区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变通、补充和细化;另约有三分之一是为加强行政法制、环境保护、特区城市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需要而制定的。

不少专家指出,深圳15年来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法制框架。如在企业制度方面,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有限公司条例、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规定;在培育要素市场方面,制定一系列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劳动力市场、医疗市场、中介服务市场法规和规章。同时,深圳市不仅注重经济立法,也非常注重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立法。

深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在座谈会上表示,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是深圳的重要优势。随着改革向纵深发展,特区立法在解决经济社会深层次矛盾、突破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方面仍有广阔的空间和舞台。深圳必须继续发挥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大胆探索、大胆试验,推动改革创新。深圳要发挥好两个立法权的作用:凡属于先行性、试验性、创新性的制度建设,要尽量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凡属于实施性、补充性的制度,采用较大市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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