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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出台-基金发行受制银行档期现象将得以改观
  • 【发布单位】作者:敖晓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06 15:43:5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出台-基金发行受制银行档期现象将得以改观

从2005年1月1日起,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将降低门槛,此举意味着基金托管银行的范围有望在近期进一步扩大。基金要发行,但托管行却无档期的现象将得以改变。5日,证监会联合银监会共同下发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基金托管银行共有10家,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到目前为止,已经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已经超过百只。在基金发行期间,常常由于托管行有限,而出现发行基金要看托管行脸色行事。在银行没有档期的情况下,所发基金只能把发行日期后延。

据记者了解,新办法降低了基金托管银行的准入门槛。例如,原来的相关法规规定,基金托管银行的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这一点大大限制了银行的准入条件,使得很多商业银行都望而却步。而新办法忽略了“实收资本”概念,而是主要本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则来进行选择。

新办法规定,今后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即可。此举无疑为原来基金托管银行资本规模的高标准画上了休止符。对此,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基金托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中间业务,发展前景广阔,但现阶段的竞争严重不足,服务水平与国际水准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全面对外开放银行服务业之前,十分有必要分步引进新的基金托管服务提供者,形成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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