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黄海英 田程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1-12 16:43: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成都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人社部公布企业裁员规定 裁人10%以上要备案-
由人社部研究起草的《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对外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本月底。征求意见稿中的一条规定,“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人员的,需报告人社部门”,引起了公众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关注。
焦点一:企业裁员要备案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企业采取协商一致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达到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告知有关情况,并将人数报告人社部门。人社部门收到企业裁员报告后,对报告材料齐全的,将出具收讫回执并予以备案,收到回执10日后企业可以实施裁员。
对于此条规定,有网友在微博上表示不解,“按照这个说法,作为一个只有10名员工的小企业,裁减1个人就要去备案,岂不是会导致我整个企业的用人成本增高?”
成都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其实这并非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新增规定,按照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的,要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不过,一次裁减20人以上这种大规模的裁员情况比较少见,截至目前成都还未接到过这种情况的报告。”该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向人社部门报备裁员情况,程序更加合法,对人社部门来说能够更好把握企业裁员情况,也能够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川大教授:当心小微企业怕备案不签合同
“这项规定如出台其实是政府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宏观监控和调控。”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陈昌文表示,失业率是社会经济运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可以让政府主管部门监控到整个社会的就业情况,从而合理地分析判断社会经济运行情况。另一方面,“目前,我们还存在用工制度不规范的情况,这项规定也有利于规范劳动力市场。”陈昌文说,企业实行裁员备案制度可以让劳动者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合法利益不因裁员而受到损失。不过,陈昌文也提醒,要避免因此项规定的实施而产生的“新情况”,“一个小微企业就10个人,裁员要去备案,企业主或许会觉得很麻烦,给企业增加用工成本,最终或导致企业裁员不去备案,或者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对于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备案制度,陈昌文特别指出备案不等同于审批。“备案是指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而审批则是指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企业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陈昌文说,备案的规定,将劳动行政部门从企业的管理中解放出来,使得企业的事情归企业,政府的事情归政府,理顺了各自的职能。
焦点二:禁裁人员增加2类
比起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对于“不得裁减人员”规定的4类情况,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禁止裁员的范围扩大至6类。
增加的2类禁止裁员的范围分别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其余4类分别为: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焦点三:少裁不裁有稳岗补贴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为鼓励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这对我们中小企业来说肯定是好事。”成都世纪快帮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帅鹏介绍,企业一般是在出现困难的时候才会有裁员的打算,作为企业肯定首先会想办法减少裁员或不裁员,在内部进行转岗或岗位调剂,如果人社部门能够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就更好了,对企业也是一种鼓励和帮助。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